發布時間:2022-06-15來源:辛格林電梯閱讀量:-
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辛資訊 | 電動車及電池進入電梯最高或罰千元!下月起施行!
今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將正式施行!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共8章51條,主要針對近年來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區等區域亡人火災多發及電動車輛違規停放充電等問題,作出多項創新規定。

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
將承擔法律責任
《實施辦法》進一步聚焦電動車消防安全并提出相應要求
特別是關于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
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規定
個人最高或被罰千元
《實施辦法》規定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車,或者為其充電。
《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內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的,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單位將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個人將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電動車利用電梯上樓一直存在著重大的安全隱患,也是小區電梯安全使用方面的一大難題。
隨著智能化技術的發展,主動安全電梯專家辛格林電梯創新性地提出智能電梯解決方案,致力為用戶打造更智能、更安全的乘梯環境。辛格林智能電梯的智能安全系統提供電動車主動識別的功能,通過物聯網技術智能升級電梯,辛格林電梯實現有力解決杜絕電動車進電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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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中,還有其他大家關心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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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實施辦法》明確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實施辦法》明確,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無法設置或者改造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明確房東消防安全責任
多產權建筑實施統一管理
《實施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房屋出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并且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屬于多產權建筑的,相關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確定或者委托統一管理單位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分隔設施。
也就是說,租客可以對房東進行監督,可根據《實施辦法》追責。

物業未履行消防責任最高罰5萬元
樓道堆放大量雜物、滅火器破損
消防車通道被私家車占用
電動自行車或電池進樓入戶了
……
向物業投訴的時候
得到“管不了”的無奈答復?
7月1日后物業的消防義務被明確“撒手不管”的很可能會被處罰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要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擅自改變建筑物消防安全條件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時,應當及時報告政府及街道相關機關依法處理。同時,明確了非居民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也應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補充規定了物業服務人發生變更的,原物業服務人與新物業服務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
《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針對物業服務人在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管理;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條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勸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明確了相應的處罰。針對屬于單位的物業服務人,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五萬元的罰款。
此外,《實施辦法》還增加規定公民應當掌握必要的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識。
新規下個月實施
請相互提醒!
文章來源于廣州日報、廣東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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